R-F01:创造性提出新定性概念——政策倡导文章影响政策的最高段位

标准表述

现有法律概念无法覆盖新型竞争行为时,可创造性地提出新的定性概念(如”全域协同式倾销”),为未来的立法和执法提供概念工具

为什么是”最高段位”

  1. 概念先行于立法:许多法律条文的形成始于学术/舆论场的新概念
  2. 定义权即话语权:谁先定义了问题的性质,谁就掌握了讨论框架
  3. 从”呼吁监管”到”提供工具”:不只是要求别人做事,而是提供做事的概念基础

新概念的要素

  • 准确描述新行为的特征组合
  • 与现有法律概念做区分
  • 提出可操作的认定标准

正例

  • ✅ 提出”全域协同式倾销”概念,界定为”跨市场、低于成本、持续性的协同定价策略”,并给出三项认定标准
  • ✅ 概念有明确边界、可操作、能被执法部门直接引用

反例

  • ❌ 只喊”这是新型不正当竞争”但不定义什么是”新型”
  • ❌ 创造的概念过于宽泛或与现有概念重叠
  • ❌ 为造概念而造概念,无实际立法/执法价值

适用场景

  • 政策倡导类文章的核心创新点
  • 现有法律框架确实存在空白领域
  • 面向立法者和决策者的内参/理论文章

关联规则

R-A02 · R-A06 · R-E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