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-C03:具名批评需评估必要性,份额低的主体不值得单独点名

标准表述

在文章中点名批评某具体企业时,必须评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

  • 该企业在所讨论的问题中是否占据显著市场份额
  • 点名该企业是否能增强论证力度?

如果某企业市场份额很低、影响力有限,点名批评不仅无助于论证,还可能分散读者注意力、引发不必要的争议。

正例

  • ✅ 聚焦主要破坏者(如市场份额领先的平台),不提次要参与者
  • ✅ “主要破坏者已转为阿里系平台”(点出方向,不必每家都点名)

反例

  • ❌ 在外卖补贴大战文章中大段讨论京东(市场份额极低,无法引起共鸣)
  • ❌ 为”平衡感”而强行点名每一家涉事企业

适用场景

  • 涉及具名企业批评的稿件
  • 多主体竞争事件的责任归因叙述
  • 政策评论中的案例分析

关联规则

R-B01 · R-C07